
原「智慧財產人員-商標類」能力認證考試科目共5科,並區分為「A.商標申請管理類」、「B.商標維權運用類」。114年起,「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」取消A、B類證書之區分,考生於成績有效期間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,始符合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之資格。
- 於113年取得A類及B類兩張證書者,最遲須於118年9月19日前向智慧局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;逾期未登錄者,證書即失效,且不得再申請登錄。
- 於113年僅取得A類證書者,最遲須於116年前再次參加「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」,並通過其餘考試科目,始符合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之資格。
- 於110年5月1日後通過「智慧財產人員-商標類」能力認證考試單科以上考試科目者,最遲須於116年4月30前再次參加「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」,並通過其餘考試科目,始符合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之資格。
- 於115年3月31日前向TIPA申請109年A類、B類證書換證,並取得新效期之證書者;最遲須於119年9月30日前向智慧局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,逾期未登錄者,證書即失效,且不得再申請登錄。
- 於110年之前通過「智慧財產人員-商標類」能力認證考試單科以上考試科目及格者,或於110年僅取得A類或B類任一張證書者,由於不符合《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》第4條第3項之規定,須重新報名考試。







